原告:魏XX,男,1953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江苏XX律师。被告:南通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XXXX40731145,住所地如... 查看详情 >>
办案心得#案情简介#本市Z女士经营一家淘宝店销售化妆品。于疫情期间经朋友介绍推荐在微信平台与苏州某公司接洽,该公司业务员称可以代为经营淘宝店,并许诺盈利等。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Z... 查看详情 >>
办案心得#案情概述#农民工W于疫情期间经人介绍结识某建设工地分包工头,双方口头约定了工作内容和薪资待遇,农民工W第二天前往该工地上班。下午在作业中,农民工W从高处坠落摔伤,送医救治... 查看详情 >>
律师视角:#案情概述#本案中的被告一、二系夫妻,在2017年确定取得拆迁安置房后即于网络平台上挂价出售。2018年隐瞒自身为房产中介工作人员的原告一电话联系在外工作的被告一,声言意... 查看详情 >>